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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14****742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6408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1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静、沈龙贷款本金322218.17元及利息、罚息损失31108.52元(利息、罚息损失应按银行约定贷款利率、按76.47%的比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芜湖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史静、沈龙律师费29000元(9000元+20000元);三、被告陈正荣对被告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2元,由原告史静、沈龙负担350元,被告芜湖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正荣负担6972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三被告负担的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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