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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汝城县馨港家居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58474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026民初458号
    案号 (2019)湘1026执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2
    发布日期 2019-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邓兆雄、方绪芹、汝城县馨港家居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向何治民偿还第一笔借款的本金150,000元,以及自2017年4月5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的利息为36,000元;2018年4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另行计算); 二、由邓兆雄、方绪芹、汝城县馨港家居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向何治民偿还第二笔借款的本金100,000元,以及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的利息为24,000元;2018年4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另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610元,由邓兆雄、方绪芹、汝城县馨港家居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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