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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市监处〔2020〕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
    行政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决定罚款200元。2、对当事人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行为,决定从轻处罚,处罚款5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7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2
    决定机关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闻松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