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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平龙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758****97X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民终1559号
    案号 (2022)川0105执15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日期 2022-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强制执行(2021)川01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款,即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一、二支付申请人租金7 069 200元、违约金365 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 581 043.2元(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017年4月20日之前逾期付款利息为1 812 576元;从2017年4月21日至终审判决日2021年10月13日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以每日3 534.6元为标准计算,为5 768 467.2元),共计15 015 243.2元。 2.请求强制执行(2021)川01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款,即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一、二支付申请人占有使用费1 314 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8 346元(以1 314 000 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算,为216 81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0与10日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31 536元),共计1 562 346元。 3.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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