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卫公罚〔2021〕18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杭卫公罚〔2021〕180号被处罚人:浙江融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文化中心(南阳街道南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01190K。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上岗的前台接待从业人员高**现场无法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根据以上情况,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为由,经审批依法于2021年8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8月18日,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前台接待从业人员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你单位及时完成了整改。2021年9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卫公罚告〔2021〕18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2021年8月18日,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前台接待从业人员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及时完成了整改。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9月2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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