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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龙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79****2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204民初1329号
    案号 (2019)皖1204执1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7
    发布日期 2019-07-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月侠、安徽龙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连芳借款本金42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1月19日之前的利息为224万元,2015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4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720元,由被告徐月侠、安徽龙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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