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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大仁雅居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宇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603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一中民初字第04970号
    案号 (2016)京01执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1
    发布日期 2016-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大仁雅居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宏天承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三千五百万元及利息(其中二千八百万元自二○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期间如年利率低于百分之六点四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如年利率高于百分之六点四则按照百分之六点四计算;其中七百万元自二○一二年一月九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期间如年利率低于百分之六点一五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如年利率高于百分之六点一五则按照百分之六点一五计算);二、被告北京大仁雅居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宏天承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七百万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宏天承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大仁雅居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九万三千二百三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宏天承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四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大仁雅居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九万二千一百九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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