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6537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9民初7001号 |
案号 | (2021)京0109执8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李玉红借款本金820 000元; 二、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李玉红利息20 000元; 三、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述本金820 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李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980元,由李玉红负担1780元,已缴纳;由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 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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