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市端州区贵丰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20207****121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5民初4970号 |
案号 | (2021)粤0705执18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80217604295】。 一、被告郑革新、樊国明、樊红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永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本金2895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2011年8月11日起 暂计至2011年8月23日为234173元,此后以借款28950000 元为本金按年利率为24从2012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银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肇庆骏辉贸易有限 公司、肇庆市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辉新贸易有 限公司、云浮市盈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 司、肇庆市端州区贵丰贸易有限公司、肇庆市润益置业有限公 司、肇庆市端州区银轩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郑革新、樊国明、 樊红梅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门市永昌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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