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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静处〔2020〕0620200000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0600万元,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0
    决定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伟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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