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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00MA****U21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02民初3873号
    案号 (2020)赣0802执28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志强、陈斯与被告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JA2018024214);二、被告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志强、陈斯购房款1239576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从2020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志强、陈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计7980元,由原告负担80元,被告负担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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