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昌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663****36X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203民初732号 |
案号 | (2020)赣0203执5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原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与 被告上海昌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上海昌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返还车架号为LVFAA2AD2HK010738M70车辆、LVFAA2AD6HK010743 M70车辆、LVFAD2AD8HG053121北斗星X5车辆、LVFAD2AD2HG053129北斗星X5车辆、LVFAD2AD4JG000678北斗星车辆、LVFAD2ADXJG005535北斗星X5车辆、LVFAD2AD7JG005559北斗星X5车辆; 二、被告上海昌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26537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79613.4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租赁销售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2元,由被告上海昌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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