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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38166****179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381民初722号
    案号 (2018)湘1381执5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4
    发布日期 2018-1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大华煤款278998.43元,并计付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6元,由被告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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