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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38166****179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381民初216号
    案号 (2018)湘1381执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18-0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原告湘潭县石油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6557.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2日起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湘潭县石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被告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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