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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953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407民初786号
    案号 (2017)湘1381执12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9
    发布日期 2018-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衡阳市恒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购货价款182636.40元; 二、被告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标准计算,给付原告衡阳市恒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从2016年4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衡阳市恒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共计5423元,由被告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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