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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宜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06****00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503民初584号
    案号 (2019)鄂0503执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19-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宜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截止到2017年2月16日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65299.87元,罚息36250元,复利10125.73元,合计5311675.6元,并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以500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年利率7.83%(5.22%×1.5)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 二、被告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田正林、王俊文、杨坚林、刘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对抵押财产即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荆门市迎春大道8号(宜洋后市场)A幢1层1034-1050,1084-1100,1126-1138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荆门市房他证掇刀区字第31101855号)及荆门高新区迎春大道八号A栋134-150、184-1100、1126-113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荆开土他项(2014)第003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8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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