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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宏润冷冻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运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017****57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502民初546号
    案号 (2018)豫1502执1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7
    发布日期 2018-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运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付宇豪偿还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支付至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已付利息30万,从利息中扣除)。 二、被告信阳宏润冷冻加工有限公司、信阳华城珍珠岩科技有限公司、曹运宏、曹运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付宇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被告曹运兵、信阳宏润冷冻加工有限公司、信阳华城珍珠岩科技有限公司、曹运宏、曹运保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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