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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沙河市煊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59****06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82民初606号
    案号 (2021)冀0582执13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2-03-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河市煊烨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按月利率9.18‰计算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77‰计算支付利息。(已付的246526.5元从中扣除) 二、被告沙河市瑞恒矿业有限公司、沙河市子丰矿产品有限公司、赵广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68元,由被告沙河市煊烨商贸有限公司、沙河市瑞恒矿业有限公司、沙河市子丰矿产品有限公司、赵广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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