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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沂环罚字[2017]第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项目正常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目前未通过环保竣工经验收;新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材及PE管材项目目前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1
    决定机关 临沂市沂水县生态环境部门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