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安贵大宗商品电子商务现货市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97663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403刑初388号 |
案号 | (2019)皖0403执20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何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32年6月8日止。)二、被告人何振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30年12月2日止。)三、被告人黄美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30年12月2日止。)四、被告人周艺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六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8年6月2日止。)五、被告人黄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8年7月24日止。)六、被告人徐立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28年10月22日止。)七、被告人赵广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7月26日止。)八、被告人左刘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7月26日止。)九、被告人庞志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27年8月6日止。)十、被告人刘和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十一、被告人刘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十二、被告人刘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十三、被告人薛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十四、被告人杨国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十五、被告人张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六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十六、被告人祝勤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六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十七、被告人裴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六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十八、被告人刘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二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十九、被告人李海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五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二十、被告人汪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二十一、被告人戚爱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二十二、被告人陈红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十三、被告人张寅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二十四、被告人王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二十五、被告人黄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二十六、被告人王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二十七、被告人刘洋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二十八、被告人汪明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二十九、被告人代素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十、被告人戚雪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十一、被告人宋强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十二、被告人王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十三、被告人王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十四、被告人杨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十五、被告人李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十六、被告人陈立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十七、在案扣押的手机、电脑等证据及相关物品均予以没收,并由侦查机关保管和处理,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被告人的个人物品由扣押机关发还给相关被告人;三十八、在案扣押、冻结款项以及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其中包括何彬名下房屋产权证号为苏(2016)宁秦不动产权第0004029号、苏(2016)宁秦不动产权第0004028号、祝勤友名下房屋产权证号为皖(2016)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00561号的房产)、车辆(裴磊名下的捷豹汽车一辆)、物品等变价后由扣押机关分别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按照自己犯罪数额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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