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三河市燕郊百世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08269****3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民初123号 |
案号 | (2021)冀10执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河市燕郊百世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金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8588132元及利息(至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为728787.60元;2020年6月21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三河市燕郊百世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市金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律师费83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61500元,合计891500元; 三、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三河市燕郊百世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金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5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535元,由被告三河市燕郊百世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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