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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县葵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郇旭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2MA****H6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2494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7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郇旭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借款本金481702.41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8.49%,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锡元、东海县葵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对被告郇旭红、赵锡元所有的位于东海县牛山镇郑庄路南侧[苏(2017)东海县不动产权第0022531号]的房地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2元,由被告郇旭红、赵锡元、东海县葵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84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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