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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台前县群英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7513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05民初18646号
    案号 (2019)粤0305执94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19-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台前县群英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向原告张晓玲偿还借款156521.94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月千分之二计算)。二、被告丁连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55.66元,由被告台前县群英木耳种植专业合作社、丁连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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