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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颂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366****279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2979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85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2606630】。被告惠州市颂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文盈玻璃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2904.13及利息(以1192904.1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东莞市文盈玻璃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惠州市颂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受理费16154.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154.72元(已由原告预交),应由被告惠州市颂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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