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保税区中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赖坤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0514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通中商初字第0241号 |
案号 | (2015)通中执字第000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2-24 |
发布日期 | 2015-03-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南通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23万元。 二、被告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2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2823万元为本金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江苏泰华通化工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中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永芳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永芳油脂有限公司在8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被告江苏泰华通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中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永芳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永芳油脂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1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189190元,由被告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江苏泰华通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中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永芳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永芳油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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