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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保税区中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坤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0514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通中商外初1号
    案号 (2011)通中执字第000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07-07
    发布日期 2015-07-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永芳贸易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前偿还南通交行借款本金55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9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的贷款利息,并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1年6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利率计算的逾期贷款利息,以及所欠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至2011年6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利率计算的复利); 二、如永芳贸易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南通交行有权以江苏永芳公司抵押的“大豆预处理及油料精炼设备生产线(400T处理设备)”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永芳贸易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前偿还南通交行借款本金138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83万元自2010年4月9日至2010年6月30日、300万元自2010年4月9日至2010年9月30日、1000万元自2010年4月9日至2011年1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贷款利息,以及83万元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28日、300万元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28日、1000万元自2011年1月9日至2011年6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利率计算的逾期贷款利息,以及给付所欠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至2011年6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利率计算的复利); 四、如永芳贸易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条、第三条所确定的债务,永芳仓储公司、永芳油脂公司、上海永芳公司、江苏永芳公司、中鸿贸易公司、泰华通公司、赖坤良、李恒亮对永芳贸易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向永芳贸易公司追偿。 如果上述债务人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151494元减半收取757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747元,由永芳贸易公司、永芳仓储公司、永芳油脂公司、上海永芳公司、江苏永芳公司、中鸿贸易公司、泰华通公司、赖坤良、李恒亮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南通交行先行垫付,永芳贸易公司、永芳仓储公司、永芳油脂公司、上海永芳公司、江苏永芳公司、中鸿贸易公司、泰华通公司、赖坤良、李恒亮于2011年6月28日前连带给付南通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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