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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齐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2485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4022民初1080号
    案号 (2018)新4022执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5
    发布日期 2019-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齐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返还853178.84元的钢材款以及利息(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被告新疆齐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2元,减半收取6931元,由被告新疆齐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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