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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韶关市富迪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艾世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704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203民初1814号
    案号 (2017)粤0203执1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9
    发布日期 2017-02-0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与被告韶关市富迪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6年韶建小企借字第044号);宣布该合同项下贷款到期。 二、被告韶关市富迪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480万元,利息95013.28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21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利率计算)。 三、被告艾世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9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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