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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饶丽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95609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481民初8159号
    案号 (2020)浙0481执3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6778.69元,并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236778.6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 二、被告朱君君对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君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6716元,由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朱君君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朱君君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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