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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金永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80059****5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03民初2899号
    案号 (2020)桂0804执恢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从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被告广西金永旺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劳勇强借款本金4872413.58元; 二、确认从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被告广西金永旺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劳勇强借款利息为3391849.51元(其中从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的借款利息2943587.47元;从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借款利息448262.04元); 三、被告广西金永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劳勇强支付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借款本息。如被告广西金永旺投资有限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本息,按以下顺序偿还借款本息:首先支付截止至2017年8月31日的借款利息2943587.47元,其次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最后支付借款本金。另外,剩余的借款本金继续按照月息2.3%计算借款利息至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 四、被告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国就被告广西金永旺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劳勇强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原告劳勇强对被告广西金永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区与南二路交汇处(昌桂产业园)5幢、6幢的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广西金永旺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劳勇强借款本息已经包含了原告劳勇强代付的全部居间服务费,原告劳勇强放弃其他权利; 七、原告劳勇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被告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现代·阳光城伍拾伍套房屋的处理:被告广西金永旺投资有限公司归还150万元利息后,原告劳勇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封现代·阳光城房屋25套(具体房号由被告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定);被告广西金永旺投资有限公司还清利息后,原告劳勇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封现代·阳光城余下的30套房屋,未归还本金新产生的利息继续计算; 八、原告劳勇强在被告广西金永旺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对原告的全部债务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协助被告广西金永旺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其名下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与南二路交汇处(昌桂产业园)5幢、6幢的房屋抵押登记的解押手续; 九、本案受理费127397元,调解结案减半收费,现本案受理费6369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金永旺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昌桂源投资有限公司、南宁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剩余受理费63698.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劳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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