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丽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1405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3882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43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21 |
发布日期 | 2018-01-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丽子、王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钱莽借款534690.63元,并支付后续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34690.63元为基数,按照24%的年利率自2016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张丽子、王光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钱莽有权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台双插边机、一台电脑分切机、一台改装分切机、七台卫生巾制袋机、一台电脑高速分切机、一台凹版印刷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动产抵押编号为苏0-0-2015-005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8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990元,合计13978元,由被告张丽子、王光伟、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张丽子、王光伟、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钱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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