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丽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1405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2755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31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8 |
发布日期 | 2018-07-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丽子、王光伟、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恒借款本金1418871.9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418871.93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高恒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2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3340元,由原告高恒负担14000元,被告张丽子、王光伟、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29340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被告张丽子、王光伟、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款至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322019888360582002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此页无正文)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