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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同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567****247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7民初1473号
    案号 (2021)冀0427执15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限被告邯郸市同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健璋工程款2676270.6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息,自2015年6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工程款之日止)。 2、限被告邯郸市同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健璋设备停滞费、鉴定费、保全保险费510486.04元。 三、驳回原告王健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623元,由原告王健璋负担9964元,由被告邯郸市同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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