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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同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199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3民初2420号
    案号 (2018)冀0403执1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8
    发布日期 2019-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朝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申颜花借款300万元和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5年1月17日开始计算利息至2015年11月30日,按照月息1%从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邯郸市同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向原告申颜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曹献路就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向原告申颜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邯郸市同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献路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柳朝宏追偿; 五、驳回原告申颜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12元,减半收取计262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柳朝宏、邯郸市同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献路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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