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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66****424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3825号
    案号 (2022)辽1104执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久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39,567.92元,并自2019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6元,原告盘锦久丰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辽宁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盘锦久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6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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