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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66****42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04民初3816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9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从2018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9.72%支付借款利息,直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从2019年2月1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借款本金的罚息,直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同时在执行中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03680元)。二、被告辽宁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在抵押物[坐落于大洼镇西三社区盘锦食品工业园的厂房(建筑面积为5684.46平方米,评估值为723.6943万元)]价值的范围内对张浩上述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被告张浩、辽宁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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