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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66****42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04民初702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9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巩金生、刘兰华于2018年2月1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MCON201802140000161)。 二、被告巩金生、刘兰华于2020年8月1日前给付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9.72%计算;罚息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率14.4%计算) 三、被告辽宁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巩金生、刘兰华负担,被告辽宁金社裕农乡村百货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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