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州来特种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421MA****9E5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21民初6212号 |
| 案号 | (2022)皖0421执67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2-24 |
| 发布日期 | 2022-06-2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州来特种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凤台县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担保债务652542.92元及代偿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6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按年利率8.925%计算至款清为止);二、被告高家奉、李娟对被告安徽州来特种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5元,由被告高家奉、李娟负担。原告凤台县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回5375元,被告高家奉、李娟于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375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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