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税稽罚[2019]146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海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7年5月27日第232号凭证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端午节粽子9900.00元,2017年6月29日第273号凭证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公司职工夏令用品13212.72元,2017年7月31日第292号凭证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水果(火龙果)5720.00元,上述三笔费用,未计入职工薪酬,应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56.60元。你单位在2018年6月13日第124号凭证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端午节粽子8610元,2018年7月5日第54号凭证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公司职工夏令用品10219.30元,2018年7月18日第150号凭证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水果(火龙果)4550元,2018年12月26日第212号凭证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公司员工旅游费58200元。上述四笔费用,未计入职工薪酬,应补扣缴“职工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464.06元。2017年-2018年合计应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920.66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处罚决定:对其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920.66元处于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460.3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2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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