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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子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招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282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宁民初字第849号
    案号 (2015)周执字第00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11
    发布日期 2015-07-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基建、陈奶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复利114711.98元(其中利息、复利已计算至2014年8月19日止,从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计算,其后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3.5%计算);二、被告李清松、叶招弟、李英、许家国、上海子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宁钢钢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基建追偿。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18元,由被告李基建、陈奶梅、李清松、叶招弟、李英、许家国、上海子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宁钢钢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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