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简 豫鹤淇交执罚字(2022)第03000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弘顺分公司所有的豫SB2377号重型普通货车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21 |
决定机关 | 淇县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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