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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简 豫鹤淇交执罚字(2022)第0300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弘顺分公司所有的豫SB2377号重型普通货车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1
    决定机关 淇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