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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鞍立公(消)行罚决字[2017]00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行政处罚内容 该单位一层一具灭火器无压,不具备灭火功能。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2
    决定机关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