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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775****013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2民初2158号
    案号 (2021)皖0202执4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芜湖市秋华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4元,由被告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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