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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东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775****013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1民初850号
    案号 (2020)皖0221执11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共建石材有限公司货款84000元,并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付清全部货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元,由原告芜湖共建石材有限公司负担454元,被告芜湖耀华玻璃园艺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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