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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71****5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初2216号
    案号 (2021)粤03执恢2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2-05-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粤03民初2214-2216号民事判决书,在(2017)粤03民初2216号案件中: 一、被告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4799.96万元以及借款利息1197191.65元、逾期罚息、复利(逾期罚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267%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日的次日2017年11月30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每笔借款所欠的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267%从合同约定到期日的次日2017年11月30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涂国身、李志群、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在各自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范围内对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被告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对被告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权利实现所得价款在各自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所涉相应款项应支付至合同约定的回款账号;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追偿。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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