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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71****5436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7]D395号
    案号 (2018)粤03执14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1
    发布日期 2019-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解除《综合授信额度展期合同》(2016深银香额展字第0001号)。 (二)解除三份《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合同号分别为:2016深银香展字第0003号、2016深银香展字第0004号、2017深银香展字第0005号),以上三份合同项下的债权提前到期。 (三)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4,7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其中:人民币3,840万元部分按年利率7.38%计,人民币10,900万元部分按年利率6.175%计)。 (四)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第(三)项欠款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第一被申请人以其持有的第四被申请人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申请人对该股权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申请人在人民币3亿元限度内对于第一被申请人与南京新城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AK200912001A的《数字化城市之南京新城科技园国际企业加速器项目BT协议》及编号为AK200912001B的《数字化城市之南京新城科技园国际企业加速器项目BT协议补充协议》项下人民币397,519,963.60元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第六被申请人以其持有的第五被申请人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申请人对该股权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31,720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831,72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应迳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831,720元。 (九)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各项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天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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