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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城法罚字[2019]第110346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案被处罚人名称: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6月11日9时0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余杭街道金星二路钱江制冷工地的市政管网及沥青道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工地东门金星二路出入口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现场有牌号为浙A5T899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场检查时工地出入口未发现路面被污染。2019年6月16日14时10分复查现场已进行了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圆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9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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