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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城法(经)罚字[2017]第510013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4月24日22时45分,开发区执法大队队员根据举报赶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与农居支路交界以西时,发现中心区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工程有施工单位正在进行土方清运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现场有贰辆挖掘机和贰辆重型自卸货车正在工作。经执法队员现场测量,背景噪声值为54.1分贝,因施工产生的噪声值为60.3分贝,根据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噪声测量值做修正,修正后噪声值为59.3分贝。经调查,该工地施工单位为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依照《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2
    决定机关 杭州市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傅宝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