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市温江区玉石乡玉石天师电站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5978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81民初1116号 |
案号 | (2016)川0181执20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06 |
发布日期 | 2017-01-2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市温江区玉石乡玉石天师电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永怀偿还借款30万元; 二、被告成都市温江区玉石乡玉石天师电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截至2016年3月15日止的资金利息78000元;2016年3月16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蒋永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560元,由被告成都市温江区玉石乡玉石天师电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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