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永成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02975****837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9民初535号 |
案号 | (2021)赣1003执5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永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277939.7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020年6月29日之前的未付逾期利息为3498.3元,2020年6月30日开始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一直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梁小青、梁小忠对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江西永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抚州市东乡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永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借款期限届满80日前对借款本金390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277939.76元,合计4177939.76元对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借款期限届满80日后对借款本金390万元、借期期限内利息277939.76元、最长逾期90日内的逾期利息的总和的80%向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41.33元,由被告江西永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梁小青、被告梁小忠负担39,441.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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